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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1年05月23日 00:00      浏览:

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北戴河会见部分国防科技专家、社会科学专家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潍办发[2000]1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科学工作的意见》中"建立市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规划制度"的要求,繁荣和发展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加强和完善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深入研究潍坊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为潍坊市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力戒低水平重复。基础理论研究要跟踪学科前沿,提出新思路、新视角、新方法、新观点,争创省内、国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立足潍坊,研究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为潍坊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政领导决策服务;提倡和鼓励开展社会科学"科普"研究,科学地、令人信服地回答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科学知识水平。

第四条 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开展研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二章 课题的确定

第五条 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潍坊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潍坊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潍坊市社会科学院。

第六条 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由潍坊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征集。具体步骤:1、办公室向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文、发函,广泛征集重点课题选题建议;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出题目。2、在此基础上,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申报选题范围或课题指南,向社会发布,并向各部门、各单位下达申报指标。

第七条 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类别有: 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青年项目。

第三章 规划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八条 申请承担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申报选题范围或课题指南设计题目,填写《申请表》,并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经初审筛选后,按下达指标数,统一报送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九条 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主持人,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或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者,须经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课题负责人须在40周岁以下。

第十条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规划项目。一个规划项目须确定一名负责人,规划项目实行规划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潍坊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报上的规划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交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对规划项目进行审议筛选,并确定市资助课题,报请市委领导圈定批准后,由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学术委员会成员申请承担规划项目者,在审议本人项目时必须回避。

第四章 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潍坊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协助项目承担者与有关部门联系与沟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科研重点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研究过程中,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企业,社会各界对市立项的规划项目尤其是重大课题的研究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调研、资料、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规划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十六条 规划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向潍坊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最终科研成果和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潍坊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规划项目进行鉴定验收,鉴定和验收的结论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人员。

第十八条 凡通过鉴定验收的规划项目,在发表或出版时,须注明"潍坊市'X五'规划项目"字样。

第十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由潍坊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报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负责人,1年内不得申请规划项目;对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3年内不准申请市规划项目。

第六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确定10-20项市资助规划项目,每项给予2000-5000元的资助金。

第二十二条 规划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潍坊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须按《申请书》中的计划进行科研工作,申请拨款时须将科研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潍坊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方能办理拨款手续。项目负责人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证,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及潍坊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 凡因故终止或撤销的规划项目,要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对未通过鉴定验收的规划项目,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设立潍坊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专项资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潍坊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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