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发表日期:2009-03-20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理和使用好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基础性研究和应用基础性研究课题,推动原始性创新,发现、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储备,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第三条 省科学基金实行基金制,面向全省,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按规定申请。
第四条 省科学基金的使用,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和“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学基金设立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三类,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某些研究领域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项目以及创新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科技人才连续给予资助。
二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科学基金由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管理,省科学基金委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学科组。
第七条 办公室挂靠在省科技厅,与省科技厅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学科组由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组成,每年按一定比例更换。学科组对本学科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并负责本学科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结题项目的综合评议工作。
三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是:
(一)结合我省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特点、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基础性研究;
(二)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应用基础性研究;
(三)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跨地区的基础性合作研究,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研究单位合作进行的基础性研究;
(四)开拓高新技术领域,促进新兴、交叉和边缘学科发展的创新性研究;
(五)我省重点学科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利用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的定向性研究。
第十条 申请青年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者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为主发表与申请课题相关的论文两篇以上,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是实际主持所申请课题研究工作的负责人;
(二)研究方向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可望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一条 申请面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望培养成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学科带头人,研究时间有可靠的保证;
(二) 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为主发表与申请课题相关的论文五篇以上或被SCI收录三篇以上,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场所等工作条件;
(三)申请课题立足高技术领域或学科发展前沿,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省内领先的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第十二条 申请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我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联合开拓创新,有望成为国内外知名科学家;
(二)有雄厚的工作基础,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为主发表与申请课题相关的论文十篇以上或被SCI收录五篇以上,为主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发展计划,具备省内一流的研究条件和手段;
(三)申请课题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学科前沿,针对一个综合性学科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鼓励相关研究单位整合科技资源联合申报;
(四)项目的实施能够较大地提升我省在该学科的基础研究地位或取得的成果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应用前景,有望培养出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人才梯队和研究基地。
第十三条 在条件相近时,优先支持留学回国科技人员、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及博士后出站人员。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具备申请条件:
(一) 在读研究生、离退休科技人员和单位兼职科研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二)已获省科学基金资助未结题的项目组第一负责人;
(三)所申请课题已列入国家基金或其它科技发展计划。
四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省科学基金项目实行自然人自由申报。申请者按照自愿原则组成项目组,从省科学基金委指定网站下载统一编制的项目申报软件,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要求,将申报项目发送到省科学基金委指定网站。
第十六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对申请者和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网上评审,然后依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对申报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择优筛选。
第十七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提交省科学基金委学科组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学科组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尊重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当年资助重点和各学科组分配数额对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学科组组长向省科学基金委汇报。
第十九条 省科学基金委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拟上项目。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拟上项目反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审查拟上项目申请者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并将审查结果加盖公章后反馈至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汇总通过所在单位资格审查的拟上项目,正式下达年度计划。
五 基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基金由省财政厅从事业费中单列专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款的办法下达。资助经费拨至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由项目组支配使用,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如实验用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完成本项目所必需的调研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研究成果评议鉴定费;实验材料费,如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仪器设备费,如小型必备仪器设备的购置费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费以及协作费、管理费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编报资助项目决算表,送所在单位审计部门审计。所余经费留在项目组,作为自选课题研究经费。
六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课题进展情况。所在单位应加强管理,对项目计划的实施给予保证。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每年安排一定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属省内调动,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项目计划实施的条件,原则上项目跟随项目负责人转至新调入单位,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如调出本省或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由原承担单位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或调离我省的,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及时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指定网站,本报告作为下年度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提交结题材料。中央驻鲁及省、部属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的基金项目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报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市属以下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的基金项目须经所在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结题材料包括:
(一)《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二) 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的论文、著作等有关资料;
(三) 资助项目决算表。
第三十一条 提交结题材料后,由学科组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结题意见。
重点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有三篇文章被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
(二) 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五篇;
(三) 申请发明专利一项。
面上项目结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两篇文章被国际四大检索机构收录;
(二)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三篇;
(三)申请发明专利一项。
青年基金项目须有两篇以上文章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有特色的结题项目,或在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科学意义较大,应用前景较好,需在该研究领域继续深入研究的省科学基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认可后,视情况给予连续资助。
第三十三条 对拖延或中止的项目以及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将停拨其下年度经费,视情况予以撤销课题,收回原拨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对于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限一年以内),于每年12月底前发送省科学基金委指定网站。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第一、第二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四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由于个人原因未取得研究结果或不按时报送结题材料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应结题年起2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七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按第三十条规定办理结题手续;需要鉴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有应用和开发前景、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的项目,可推荐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
第三十六条 除经省科学基金委验收确定需要保密的外,研究成果一般予以公开。有关成果登记奖励和专利申请等,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论著、报道、资料等,发表时均应标注“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否则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研究成果归属我省承担单位所有,承担单位有组织推广、转让权。
第三十九条 对基础性研究的优秀成果,经所在单位推荐,可申报山东省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部分)和国家自然科学奖。
八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6日颁布的《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基金委责成省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解释。